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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
《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这就避免了过去“调解委员会主任在成员中选举产生”可能出现由企业代表担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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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很大不同:一是在人员构成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从不同的角度代表职工和企业的利益,这是由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性质决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既不代表员工,也不代表企业,而是作为普通人和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工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二是在调解纠纷的类型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调解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范围更广,包括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调解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可见,即使企业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无法取代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多年的实践证明,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利于解决内部矛盾纠纷。只要有利于消除纠纷,促进和谐,就要动员和整合各种力量,共同发挥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的,可以进行仲裁。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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