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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程序

2022-07-04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根据《破产法》第13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包括三种: (1)普通债权人。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他们依法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比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他们可以是债权人会议成员,但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后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才有表决权。 (3)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在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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