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债权人会议流程: 一、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流程: 一、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半以上通过,其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所有债权人都有约束力。
破产法中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核查债权;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由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7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