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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签订的《认购协议》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基本要件,例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商品房的基本状况、房屋总价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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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认购协议只是意向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费。因此,签订房屋认购协议是违法的,应视为无效合同。认购协议只是简单说明你买房的总价,面积,楼层之类的。正式合同需要在网上房地产备案,是你以后办理产权证的材料之一。认购协议的有效性是什么,但法律界对认购协议的有效性也有争议,也就是说,一旦业主和开发商发生认购协议纠纷,就需要提起诉讼来区分是非。现在买房的时候会签订认购协议。签订认购协议时,购房者应该清楚地看到协议的内容。同时,买房后一定要记得拿到真正的购房合同,这样以后办理房产证会更简单。
商品房认购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8年4月13日,王某与大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认购单》,约定:房产公司同意在收取王某10000元订金后,为其保留所选房号。王某若于2008年4月20日前不到房产公司售楼处签订协议书或者因王某原因导致无法签订的,房产公司有权不返还订金,并另行处理该房屋。《认购单》对房号、总房款、建筑面积作出了详细的约定。王某于2008年4月17日到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确定交房时间。房产公司告之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更不能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房产公司口头保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定会办下来,同时要求王某交付首付款。王某认为房产公司在与其签订《认购单》时未告之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返还10000元订金。在拒绝返还订金的情况下,王某将房产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认购单》无效,返还订金10000元,并赔偿10000元。 案例分析: 我国对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有观点认为这里提到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不是“认购单”。本文认为,只要商品房认购书具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房号、商品房总价款、房屋面积,那么其就已经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另外,虽然该《商品房买卖解释》针对的仅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应理解为包括认购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任何种类的以购房为意思表示的协议,认购单理应包括在内。还有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解释》将取得商品房预售合同许可证明的最迟时间规定为起诉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将合同补正的时间界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预售许可证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应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本文认为,《商品房买卖解释》中明确规定“起诉前”,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前。如果把“起诉前”理解为“一审辩论终结前”,这就延长了房产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时间,对买房人不公平。如果因法院原因没有及时立案,或者没有及时开庭审理,房产公司的预售许可证明办理下来而主张认购单有效,买房人就可能无法主张已付定金的返还。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具备以下要件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1)协议书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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