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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劳动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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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二)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过2年的。 前款第(三)项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的程序是: (1)立案。 (2)采取相应的调查、检查措施。 (3)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相应调查、检查措施。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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