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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产权归属不是以派出所的门牌登记来确权的,而是依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确权。你应向法院提供该房的房产登记的证明,如被执行人并非此一套房,该套...
现在是执行局终结执行,而其房子还不能变更回来。房产局必须有法院的条令才行。 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法律,如此执行都可以!这样煞费苦心的做被告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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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和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决定拍卖、出售或者还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迁出房屋。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遗嘱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属于居住必要的房产,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抵押人可以在遗嘱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房后,法院拍卖该房屋。但要告知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出售或者还债。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和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决定拍卖、出售或者还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迁出房屋。第三条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遗嘱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属于居住必要的房产,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压权,抵押人可以在遗嘱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房后,法院拍卖该房屋。但要告知买受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事实和法律后果。
为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建议履行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和扣押措施。解除或者撤销查封,扣押是指执行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职权,除去或者授权除去查封,扣押的标志,将查封物、扣押物发还给债务人,并记入执行记录。查封、扣押一经撤销,其效力属于消灭,但不因执行债权消灭或执行机关失去标的物占有而自然消灭,使被执行人恢复其财产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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