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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在广东省是指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目前,中山的最低工资标准仍以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标准。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51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4元调整.4元/小时调整16元.4元/小时。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资表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2、每个地市的最低工资均不同,目前,中山的最低工资为574元。工资一般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3、要想合法避税,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等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操作方法; 4、如果设立分公司或分厂,母公司已经交税的,分公司或分厂依法无需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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