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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山的最低工资标准仍以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标准。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1510元/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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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中山市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企业员工最低工资提高到1310元。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调整的第二类地区的工资标准。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不包括中班、夜班、低温、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工资津贴。此外,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同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中山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正式入职后约定的工资80%。
中山市最低工资:全日制职工每月1720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16、4元。劳动者在中山市工作后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此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60元(每日57.9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三)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3.2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每小时15.7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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