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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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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增资减资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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