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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要约: (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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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么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该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要约撤销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作出的要约撤销才是有效的。如果要约可以被随意撤销的话,对于受要约人来讲显然是不利的,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要约是不允许撤销的,那么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该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胁迫而结婚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三)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即提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四)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受胁迫一方有申请撤销该婚姻的权利。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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