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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一直都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分手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是他自愿支付的,如果双方之前就支付分手费签订了一份协议应该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形式来处理,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分手费是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不应当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且这种民间风俗有悖于社会道德准则,即便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也不应当予以支持。分手费是一种新时代的产物,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
转让费不受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不能收取转让费,所以收取转让费是业主与承租者的私人约定,属于“情我愿”。但是,收取转让费的前提应当是转让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只要网贷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范围合法,即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法律禁止;二是贷款利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以下两种情况:(一)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为自然债务,法院不会干涉,即不支持或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即网贷约定的利率超过此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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