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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 1、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2、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形式; 4、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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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规定:一、《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要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四,方便当事人其实就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五、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据各地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要求管辖制度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公正行使,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过程中,尽管直接解决了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归属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保证仲裁权的公正有效运行。六,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市也可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时,而向该仲裁委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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