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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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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1、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取的以周、月、季度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实施,不得将获批准的员工范围随意扩大。 3、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数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门应当根据加班时数支付15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例如现在年工作时数为2000小时,虽然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一年内工作时间超过2000小时部分,仍应按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4、您的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工时制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建议您与单位协商,如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您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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