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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般涉外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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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法院受理重大涉外,或者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即使向中级法院起诉,也会被移送至有管辖法院。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各地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为:(1)、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2)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3)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3,一般案件,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4,起诉时应当提交:(1)本人身份证明;(2)起诉状;(3)相关证据。5,《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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