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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5号法释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
对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一般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诉讼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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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要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在国以当事人国籍所属为由拒绝受理的,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离婚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涉外婚姻家庭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中第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由你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是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需要可咨询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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