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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
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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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买房人购房房屋时,都会要求家庭共有成员签署同意的说明。法条参考:《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某些政府为主导的建设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进度和便于对拆迁事务进行管理,常设立一个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均是专门针对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来的,拆迁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单位。拆迁指挥部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就为以后回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被拆迁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为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有些商业开发项目中直接与被拆迁人接触的不是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但其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他是受真正的拆迁人授权委托和被拆迁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否则视其没有拆迁许可证;二是真正的拆迁人将项目转让与他,并由他来实施拆迁,被拆迁人一定要看到该转让合同并要到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在没有得到有效确认的情况下视为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 3、拆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这类主体在法律上的定位是拆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参与被拆迁人的谈判,当该项目拆迁工作完成后便到转移到另一个建设项目,其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拆迁人,当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可要多长几个心眼。拆迁公司与拆迁人均有委托合同,合同中可有些条款对拆迁公司是硬性的,如不能出现被拆迁人诉讼、复议、上访等事件,拆迁公司为了不出现此类事故便随意答应被拆迁人的条件,结果当条件不能实现时,被拆迁人去找拆迁人理论,拆迁人对此多是不认的,即使被拆迁人进行诉讼,但由于拆迁公司并不是合法的拆迁当事人,法官也没有办法判决拆迁人履行合同或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的对象是租赁房屋时,相关人员的范围很复杂,拆除人员必须与房屋所有者和房屋租赁人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2、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是提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单位。3、村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列明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不属于政府部门,其职能也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加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己的特权与被征收者协商,双方的地位不平等,遵循行政规则。首先,让我们确定被拆除的人的范围。由于被拆除的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拆除对象成为私有房屋时,拆除对象必须与房屋所有者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拆除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除对象必须与房屋使用者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另外,房屋被拆除的对象是租赁住宅时,相关人员的范围很复杂,拆除者必须与房屋所有者和房屋租赁者签订拆除补偿配置协议。其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体可以是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单位应当是提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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