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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价款与实际价款不一致时,出租人少收了费的,应当如何处理

2022-01-25
我总觉得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趋利避害是公识公认无需证明的人的本性。本案中按合同的价款如数收费对出租人有利,低于约定款收费对出租人不利,在本案并未列明出租人何以会少收费的客观事由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当承租人并无其他对价的情况下,出租人少收了费,并在发现后提出了异议,只能解释为其主观上存有种大误解所致,而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收费行为依法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的效果。至于时效,我认为应从其发现受损并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所以对全部少收的费均未过时效。稍有明理、良知的法官都会作出出租人要求应予支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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