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
这要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如果是固定包干总价,则经设计变更增减费用之后其他不予扣除,实际上不变更就是按包干总价支付。如果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计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工程备案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不一致,需要以备案合同为准来进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我总觉得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趋利避害是公识公认无需证明的人的本性。本案中按合同的价款如数收费对出租人有利,低于约定款收费对出租人不利,在本案并未列明出租人何以会少收费的客观事由的情况下,换句话说当承租人并无其他对价的情况下,出租人少收了费,并在发现后提出了异议,只能解释为其主观上存有种大误解所致,而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收费行为依法不能产生变更合同的效果。至于时效,我认为应从其发现受损并向承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所以对全部少收的费均未过时效。稍有明理、良知的法官都会作出出租人要求应予支持的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19人已浏览
412人已浏览
1,672人已浏览
1,6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