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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进行股份转让,以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达成协议后,必须在三日内公布收购协议。
收购流程:1、确定收购意向(签署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4、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明确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5、签订收购协议。6、办理后续变更手续。收购方必须公布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买方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额;(六)收购期限和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金额和资金担保;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时,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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