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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本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是偷录也可以。但至于录音是否能够证明你想证明的内容,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另外听你的叙述,难得你录的不是被告的音...
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录象资料,只要是不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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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音频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相关
偷偷录音也分多种类型,电话录音一般可以。 2002年以前,最高法院有批复,未经同意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但是从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把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那以后录音证据除非侵犯个人隐私、国家和公共利益,一般都能用。简单地说,你在别人家里偷安一个窃·听·器什么的,肯定不行;但你跟他打电话、谈话的时候,自己偷偷录一段是没有问题的。还需要注意一个事,可以作为证据用不代表证据效力强。实际上,录音证据的效力比一般人想像的弱,因为被认为易于伪造。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警备戒心时,此类证据基本不能获得。(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滞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中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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