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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是允许劳动者辞职的,劳动者按规定办理是可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就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如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可以再回工资。
员工本人辞职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员工本人愿意都是可以辞职的。 1、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辞职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前一个月提出即可,一个月后即应立即结算足额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等,不存在扣款之说)并走人,不行投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局),也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2、试用期是6个月,那劳动合同也应是三年以上才有效,否则违法。另就是合同约定你说的工资拿不到,还得让我再上2个月才能拿到工资等条款,也是无效的,不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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