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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根据《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五种情况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公共服务设施,就可以纳入旧房村的范围:一是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前,或者在《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建成的旧(祖)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坍塌或废弃,但墙基依然存在;二是《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旧(祖)屋,实施后已进行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不涉及扩大建筑基础范围,且重建、加建、改建、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三、《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教育(幼儿园、托儿所、村小学等)。)、医疗卫生(卫生所、公厕等。)、交通(村道、街道、胡同等。)、民间活动(礼堂、祠堂等。)、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居委会、农贸市场等)等。)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定》或《通知》实施后仍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四、《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风水塘、体育场、体育场、礼堂、祠堂、祠堂等。活动广场、晒谷场等公共空间和其他用地可纳入旧房村范围。原则上,总量不得超过旧房村总用地面积的10%,总面积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第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等规定,已办理房产证的私房,在《规定》或《通知》实施前已建成。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如下:(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等室内设施;(三)租金和押金金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及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支付物业服务、水、电、气等相关费用;(九)争议解决方案和违约责任;(十)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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