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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办保险用人单位承担损失

2022-10-26
10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致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被告发生工伤时原告未参加工伤保险,应由原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达成了和解补偿协议,但该协议一直未履行,且协议补偿金额明显低于被告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履行该协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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