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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
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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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受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并对劳动者的工伤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排除或存在其他原因与受伤职工发生争议,才需要仲裁或诉讼。仲裁并非获得工伤赔偿的必要途径。 在2020年3月,钟星公司承建了扬州雅居乐花园项目消防工程,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曹某。7月间,曹某将消防工程中的挡烟垂壁制作安装木工活部分分配给庄某,庄某遂召集瞿某等人施工。当年7月10日,现场智能化工程施工人员不慎将瞿某作业使用的扶梯撞倒,瞿某摔落受伤。本案中,农民工瞿某因工受伤的事实是无争议的,但问题在于,其应当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救济? 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已明确:“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瞿某与钟星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第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综上,为其所使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具备用人主体资格施工单位的义务,该义务并不以其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中,瞿某为钟星公司所使用的农民工,且钟星公司又为最近一级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瞿某可向钟星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钟星公司、曹某连带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如果不能确定劳动关系,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七级工伤赔偿金额在16万左右。
认定劳动关系时常见的问题如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从事钟点工或者其他固定简单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三、劳动者在未与原用人单位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单位打工。 四、退休职工再就业或者被原用人单位返聘。 五、劳动者与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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