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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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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法院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法院的中立性。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法院的调查取证权。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五)涉及依照职权增加当事人、暂停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法院的自然责任,因此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法院应当主动收集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规定,这突出了法院的中立性。由于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考虑,我国民事诉法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我承认,这就需要法院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因此,法院不仅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益,而且需要给予法院进行调查和收集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国对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收集的证据持谨慎态度。本条没有底部条款,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法院不能根据职权进行调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参考;(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以在证据期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规定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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