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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根据规定法院调查取证范围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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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是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规定法院调查取证范围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之外,申请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起申请,上述第三项是概括性的规定,因此一方面要看申请调查的证据形式和范围,另一方面要看法院的态度。
1、证据调查,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3、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寻找逃逸债务人。 4、企业资信调查,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财务状况等。 5、房地产产权、使用状况调查。 6、婚姻不忠调查。 7、特定调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特定事务进行的合法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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