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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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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孕的,不能据此无故不上班,否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2、怀孕后“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上班,需要请长假在家休息”的性质属于请事假。事假的,单位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不批准的则必须坚持上班。事假没有工资。 3、怀孕后因出现病理性问题的,须凭“建卡”医院的医生诊断和病假证明请病假,病假的,按病假工资支付。 4、正常产假为98天,产前可以使用15天,其余在生育后使用。产假期间享受社保的“生育补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生育补贴低于工资标准的,则由单位补差价。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允许安排其加班的。 如果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条件为要挟强制要求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加班,那么女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去投诉,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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