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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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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的,如果需要逮捕嫌疑人,应当在拘留3日后提出,如果有特殊情形的,提请逮捕的时间可延长1-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30日。
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拘留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建议你还是抓住主要矛盾,如果当事人还在羁押,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束,先不要抓这些细枝末节,还是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本身上,如已从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家属要予以重视,这说明公安机关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了,而且,公检两家已对基本案件事实达成一致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刑事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支持犯罪的证据及各种犯罪情节予以综合分析判断定罪问题,确定罪名后,量刑问题需要考虑各种量刑因素综合确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是要综合考虑这些问题;作为家属作如条件允许,建议在当地聘请律师会见,以稳定当事人情绪,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最重要的是在辩护阶段,在法庭上找到对其有利的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和证据,以最大限度保护其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家属也应当稳住情绪,如果条件不允许,鉴于刑事案件拖的时间比较长,从立案到法院一审审理一般至少得四到五个月,要紧跟各办案机关的程序,以免因跟不住,案件都审理完毕了,导致家属对案件进展一无所知,家属最重要的是在法院审理时要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情况,维护其权益。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再回复或联系。祝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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