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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员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1、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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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1、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2、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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