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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有下列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担保物权合同生效有下列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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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反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具体来说: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的人,不包括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二是该法条所称的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主观上不知情,即根本不知道动产抵押权的存在,也就是说只要第三人不知有动产抵押权的存在,即为“善意”。
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主体合格,即抵押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主体无瑕疵; 2、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向外界表明意图在私法上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目标的确定和可能性,目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其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样,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须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标的确定与可能四项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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