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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相当于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变更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内...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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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2同转让涉及第三方的法律关系。 合同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除下列情形之一外,债权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一)不得按债权性质转让; (二)不得按当事人约定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当事人同意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当事人同意不得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更换性和特定性。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 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标的物享有留置权。而委托合同不一定有自己的标的物,只要依委托合同的授权,完成委托事项即可,委托合同注重的是处理事务的过程。而且受托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受托人对于完成委托事项所涉及的物品并不具有留置权。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虽然双方可能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义签约,但是委托方注重的实质是受托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即设计图纸,而非受托方设计图纸的过程。 2、承揽合同的履行以定作人和承揽人相互协作为必要,如定作人应按约提供原材料、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验等,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如有不符约定的,立即通知定作人掉换或补齐等。而委托合同的履行则完全是受托人的独立活动,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委托人一般不会予以干涉。如在委托设计合同中,委托人给予受托人的设计方面的指示并非是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而是委托人为自身的利益给予受托人必要的协作,而受托人在设计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修正自己的工作成果,合同的顺利履行依赖于双方的合作。 因此,对诸如“委托设计合同”之类的合同定性,还是应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而不宜以名称中的“委托”字样和签约人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就简单认定是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为: 1、种类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委托合同主要有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2、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给他人,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3、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工作,风险责任自负。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工作,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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