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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
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无效。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没办理结婚登记的,一般只能算同居关系。同居中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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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规定如下:事实婚姻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时男女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或债务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有孩子不一定能判定为事实婚姻。是否判定为事实婚姻,取决于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1)双方自愿结婚;(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没有配偶;(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无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3、事实婚姻关系没有解除。
事实婚姻中卖房屋无效。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没办理结婚登记的,一般只能算同居关系。同居中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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