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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2月以后的,都不是事实婚姻。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
有孩子不一定能判定为事实婚姻。是否判定为事实婚姻,取决于是否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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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对方是重婚。 重婚,是指两个同时存在的法律婚,或者两个同时存在的法律婚和事实婚、且法律婚在先而事实婚在后。 事实婚现在不受法律保护,但这个概念在刑法上仍然存在,存在的意义在于--如果先法律婚(依法登记结婚)、后事实婚的,为了保护在先的法律婚、后面那个事实婚的当事人就涉嫌重婚罪。
一般是94年以前算事实婚姻,但法庭还是会酌情的,如果两个孩子的话再婚姻关系里是倾向于一人一个,但结合家庭、经济等其他因素或有不同,您想争取是完全可以的。双方把抚养权和抚养费而定事情谈清楚,孩子多大了?孩子比较大的话,还要尊重他们的意愿的。因为网络打字效率较低,您介意来电吗,基本的法律咨询都是免费的,隐私内容比网上交流更要保障,还是希望可以了解您的详细情况为您解决问题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条例我给你引出来了,你自己看符合条件否。要孩子之前一定要去计生部门咨询政策,办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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