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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展会诚信档案信息纳入行政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监控和防范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
展会专利保护应当遵循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展会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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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展会专利诚信档案,将下列情形列入档案:(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二)被认定为、假冒专利或者重复的;(三)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以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向展会主办方投诉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参展合同),负责制定展会实施方案、计划和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由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负责调解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阻碍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五条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参展合同范本的;(二)没有对展会主办方给予指导、监督的;(三)没有对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尽到管理职责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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