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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展会专利诚信档案,将下列情形列入档案:(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二)被认定为、假冒专利或者重复的;(三)专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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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活动中有关专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会主办方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时期内举办的以展示、交易为目的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主办方(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是指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以下简称参展合同),负责制定展会实施方案、计划和展会专利保护规则,对展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展会活动承担责任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是指由展会主办方设立的,负责调解处理展会期间专利侵权纠纷的工作机构。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二)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三)参展展品涉嫌假冒专利或者重复侵权的,及时移交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四)完整保存展会的专利保护信息与档案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不少于2年,并应当在展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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