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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对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投诉请求,进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展会期间对专利侵权纠纷提出调解或者处理请求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办理。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证据,以及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五)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七)重复侵权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民事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文书。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且无效理由明显成立的展会专利侵权纠纷,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二)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三)参展展品涉嫌假冒专利或者重复侵权的,及时移交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四)完整保存展会的专利保护信息与档案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不少于2年,并应当在展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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