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会相关专利工作,维...
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展会专利诚信档案,将下列情形列入档案:(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情形的;(二)被认定为、假冒专利或者重复的;(三)专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展会专利保护应当遵循展会主办方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展会主办方应当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约定展会专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加强展会专利审查和保护工作。参展商应当合法参展,不得有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阻碍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五条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参展合同范本的;(二)没有对展会主办方给予指导、监督的;(三)没有对展会专利保护工作尽到管理职责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展会显著位置和参展商手册上公布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或者专利行政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投诉途径和专利保护规则等信息;(二)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处理;(三)参展展品涉嫌假冒专利或者重复侵权的,及时移交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四)完整保存展会的专利保护信息与档案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保存不少于2年,并应当在展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报送信息。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3人已浏览
1,525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