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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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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的特点:一是从仲裁时效的条件来看,仲裁时效的前提是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二是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失去的不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是强制性的。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排除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在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是特殊的。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劳动关系终止后仍存在劳动争议的,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自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俗称买断工龄):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不能胜任者炒鱿鱼);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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