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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的人员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的人员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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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的人员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一方或双方是劳教人员、在押服刑人员、及监外执行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意见》出台后,我国公安及民政部门已经批准了数起在押服刑人员的结婚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到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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