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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的人员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劳教、缓刑、假释人员能申请结婚登记。 持有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准假证明的劳动教养人员和人民法院决定缓刑、假释的人员申请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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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长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到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到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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