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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家庭副业并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对农村自留地作了明确规定...
农村人口需要在农村宅基地自己要建房的,需要经过相关的审批手续,办理成功之后才可以盖房居住。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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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组织成员用于家庭副业并可以长期使用的土地。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对农村自留地作了明确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同样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九条还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是不能私自在自留地上建房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自留地是不允许买卖或变相买卖的,要作为宅基地,必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自留地是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用来种植蔬菜和经济作物,若想用作其他途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
农村自建房买卖合法。卖方和买方必须是同一个村庄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出售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买卖行为应当报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在合法获得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属于违章建筑。农村居民建造住宅的,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以实施。未经批准的,即为违法建筑。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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