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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
证据的收集范围虽然因为各个案件的情况与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从总体来说,只要是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并且可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都属于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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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参考;(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证据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不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许。
(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某些特定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or勘验笔录;涉及国家机密、公安、档案等因素的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证据。(法院可依职权)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仅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事实,而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可能涉及又算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人民法院收集证据主要基于两方面条件:(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2)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某些事实依据。 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此类证据主要指的是,当事人需要向特定单位索取证据,但由于法定权限问题,该单位无权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或者当事人无权自行向该单位索取证据。面对这两种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二、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必要依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的要求,为了证实某些事实的存在,而该事实可能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没有关联,但与整个案件或者第三方具有利益关联。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审判公正合理,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有责任主动调取相关证据。 三、《民诉法》对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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