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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三)债权...
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当事人对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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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和其他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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