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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三)债权...
当事人对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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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事项,但申办、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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