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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夫妻一方有两个孩子的,能不能再生依据另一方有没有孩子而定,如果另一方有孩子的,原则上是不能再生育的。...
可以生二胎。现在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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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统一的相关规定,有什么政策的,只有各地方部门根据本地的相关情况制定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你的表述,“按当时1999年山东省计生条例男方离婚前有一男孩判给对方”,“女方是再婚但没有生育过”,该男女双方再婚后“有一女孩”,在这种情况下,按当时的生育政策,该再婚夫妻不能再生育子女。按当时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6年修订,适用于1999年)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1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1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1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1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1个子女,其他兄弟姊妹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通过上述规定的条件,你应该知晓自己的再婚行为在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了。
你涉及到的,是再婚再生育政策。女方是不是属于超生不是你我说了算,而是由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说了算。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党委会制订。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如果女方不符合那上面规定的条件而生育子女的,那就是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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