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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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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无效,但如果与第三方善意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则无权追回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须综合判断: 1.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 2.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举证责任在购房人,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但是,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买方)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情况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不能要求善意购买房屋的人返还房屋,只能向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由于购买该房屋的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房价,构成了善意取得,因此不能主张返还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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