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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操作性,不过这种情况一般是在你和原房主关系很好,不会产生纠纷的情况下 按照你的叙述,关系应该不太好 这种情况下不赞成你这样做 最好是改下合...
关于购房房款与合同不一致不是弄虚作假,总房价没有变化,只是贷款额不一样而已。而且这可能是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问题。况且也没有规避什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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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和物业业主不一致,有可能签订合同的卖方属于无权处分,真实的业主对此并不知情。同时真实业主也不愿意出售房屋,此时可以要求卖方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如果对方存在诈骗,可以报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强调的是出借人是否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不但要有订立的借贷的意思表示,出借人还必须要实际交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借款之后,双方的借贷合同才能生效。 如果借贷双方虽然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但是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如果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款项的,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借贷合同关系。 所以,当实际到账的借款金额与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的,只能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借款本金,而不能以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
1、当实际到账的借款金额与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的,只能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借款本金,而不能以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从上述法律条文意思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强调的是出借人是否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不但要有订立的借贷的意思表示,出借人还必须要实际交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借款之后,双方的借贷合同才能生效。 如果借贷双方虽然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但是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如果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款项的,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借贷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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