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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办理房产证。如果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收房时发现与开发商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开发商自己自做主张对您买的房屋做了修改,而且开发商事先没有告知您这是他违约在先,一切后果应由开发商来承担。您也可以不要这房子退掉房子要求开发商来赔偿您的损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您也可以换房子,至于价格上调等问题与您无关,至少开发商还要按照以上的价格来给您换房,如果没有您满意的位置,您还可以要求开发商给您适当的降价,因为开发商理亏在先。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暂定和物业合同中物业费约定不矛盾,只能说当初商品房合同中物业费约定不清晰。 另外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依据:政府的定价为参考价,未成立业委会的必须按标准执行,已成立业委会的按协商后的合同内容执行,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权力替业主决定,正常的情况下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出一个标准后公告出来再进行业主大会表决,投票通过后签定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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