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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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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补充侦查在侦查阶段两次为限,在法庭审理阶段也是两次为限。本案1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发生在侦查阶段,3月29日和6月16日的补充侦查都出现在法庭审理阶段,所以不违法。 但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协助。 因此,3月29日和6月16日的两次补充侦查都由公安部门完成是违法的。 在侦查阶段,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因此,2009年1月25日才开始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并可以延长1个半月。那么,到2009年2月25日是过了1个月,再加半个月(15日),刚好是3月19日。因此没有超限期。 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有补充侦查的情况,法院应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重新计算审限。 公诉审限,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那么从2009年6月16日到8月4日,没有超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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