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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如何计算

2022-01-23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一)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二)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三)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2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十个月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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